一、《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该办法于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办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分成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其中,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办法》施行后,电网将不再承担全额收购的义务,仅承担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的全额收购即可。
二、《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该办法于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5月19日发布的《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煤炭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该办法于2023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办法》分六章共二十九条,总则强调加强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其余章节对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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