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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锡高架桥事故,看公共场所管理人经营风险

日期: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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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架桥事故第3天,事故中三名遇难者分别是一名单亲父亲,和一对母女,在各类新讯息、新热搜的冲击下,媒体、网友对事故的关注度开逐渐褪去,但对于等待亲人回家的遇难者家属来说,必将是永恒的伤痛。


出于专业缘故,我想到的是这些遇难者家属们如何获得以及能够获得何种赔偿,以略慰那颗面对如此艰难的心。目前初步判断事故原因,是大车超载和偏心行驶造成桥梁侧翻,若该事故原因经认定确定,本次事故性质即为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是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特定主体不作为的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像商场、景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主体,对进来顾客的人身安全,要尽到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公共场所本身可能造成损害外,还有可能在公共场所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


本次事故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是桥梁侧翻,砸到正好行驶到高架桥下的车辆。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作为高架桥的建设管理方,自然落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范围,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对于造成桥梁侧翻的超载大车所属的公司,属于终局责任人。


可以看一个真实案例,某村民驾驶电动车回村,因路面隆起损坏摔倒,造成损伤。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负有涉案公路养护职责的镇政府未尽到养护或管理职责,承担20%的次要责任。当然,本次高架桥事故是受到各方关注的重大事故,政府必然会组织协调各赔偿主体乃至高架桥工程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足够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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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安全保障责任而言,我难免要联想到执业以来办理的此类案件。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不断涌现出对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新型责任主体和侵权形式。经济发展和效益提升的同时,各类人身损害案件也在攀升,对于经营管理公共场所的企业主体来说,适当将注意力从业务开拓上分散一点到安全保障上,不仅能提升人文关怀的企业形象,也能避免损害赔偿的成本支出甚至对于刚起步的小型公司而言,此类赔偿诉讼可能会动摇业务根基




比如酒店,入住客人摔伤提起的人损赔偿。客人半夜去洗手间,因房间灯光昏暗,回来时绊倒在玻璃茶几上,而又未采用防爆玻璃,导致玻璃碎裂造成严重划伤,最后酒店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停车场,车主因车损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车主进入停车场时已无车位,车主遵循保安指示将车停在入口处,并将钥匙交给保安,待有位置时由保安将车辆停入车位。结果保安在停车时操作失当,将车头严重撞损,停车场的经营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健身房,学员提起的人损赔偿。学员在瑜伽练习压腿时,教练对其施加外力,导致股骨骨折,健身房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学员在动感单车练习时,因不熟悉动感单车的减速、停车操作,造成脚踝翻转骨折的损害,健身房在未尽告知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商场,顾客也是因摔倒提起的人损赔偿。商场保洁员在打扫完洗手间后,地面湿滑,未树立“刚打扫,注意地滑”的警示牌,顾客使用时严重摔伤,商场在未尽管理义务的范围内要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景区(游乐园),游客因游乐设施造成损害提起人损赔偿。游客在自助游玩某滑草项目中,无相关使用告示和安全警示,项目使用的载具也无保护装置,游客摔倒造成肱骨骨折的损害,也由景区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以上皆是我代理过或主持调解的真实案件,在参与这些案件过程中,深刻感受到意外往往发生在很小的疏忽和不经意间,对于受害者而言,必将承受或短期或长期甚至永久的痛苦。而对于经营管理的企业来说,只需花很小成本安装防护措施,依法采取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就能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和责任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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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还发现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可能产生损害风险,或者已经交过“学费”,所以投保了相应责任险。这些企业以为投保后就高枕无忧,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所以最后再聊聊保险的问题。


目前市面上保险公司销售的责任险大体包括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几大类,公共场所管理者通常投保的即是公众责任险。而当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起诉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少量情形外(如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旅行社侵权案件),并不能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并不能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那样,“代替”投保企业坐上被告席,对侵权责任进行抗辩。企业仍需诉参与诉讼,可能因原告的诉讼保全而查封账户,从而影响经营。这些保险公司仅能充当诉后理赔的角色。


既然是诉后理赔,保险公司不是判决书中的责任主体,其只会严格按照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条件进行理赔,在实践中不乏无法全赔的情形。这样的结果就是,企业一方面要承担诉讼中花费的财力物力,另一方面还要承担无法足额理赔的风险。所以企业不能因投保了责任险,就放松管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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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此次高架桥事故,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令人惋惜和心痛。我们在街上遇到每个陌生人,都是一个家庭等待着的未归人。经营着公共场所的企业,更是关系着更多公众的生命安全,希望这些企业能够合法化、规范化,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认真看待每个大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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