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和周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向与其并无借贷或经济往来关系的郑某进行数额较大的转账。李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周某给郑某转账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郑某返还相应款项及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周某向郑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76267元。
律师说法
一、本案当中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后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其次,无偿赠与第三人的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最后,由于第三人是无偿取得财产,属于不当得利,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的行为。因此,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二、另一方是否可以全部要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方式就是100%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能分割,还有就是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能分割,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全部无效的,对于赠与的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本文作者 | 朱 辉
责任编辑 | 吕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