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因为用工需要,企业也会雇佣一些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从事工作,但这些人员无法办理工伤保险。为减少用工风险,企业容易轻信保险公司的宣传,购买高额的雇主责任险。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理赔时往往就会发现所得到的赔偿额不尽如人意。
以中国人寿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为例,笔者梳理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及问题。
一、雇主责任及雇主责任险的概念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而雇主责任险是帮助企业规避劳动用工的风险,让企业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一般也包括上下班途中),当遭受意外或因患相关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对被保险人依法需承担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进行的赔付。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一般包括工伤及职业病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报销、误工津贴,也有的保险产品可以扩展到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员工伤残的。
二、责任免除条款
突发疾病的理赔
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九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缩小了突发疾病的理赔范围。只要是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就不负赔偿责任。此类情况发生,雇主只能自己承担赔偿费用了。
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合同第七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法院在审理此类雇主责任纠纷案中,只要雇员构成伤残等级或死亡的都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雇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只要雇员构成伤残等情况的雇主也只能自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了。
三、赔偿处理条款
理赔条件
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发生事故发生后,要想申请理赔就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否则不能赔付:
(一)雇主和雇员达成赔款协议,并且还要经保险公司确认,这就意味着如果雇员不满意理赔条件,不同意签署协议,保险将无法赔付.
(二)到相应的仲裁机构仲裁,取得仲裁机构裁决书面材料;
(三)打官司,取得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企业主说了不算。
误工费问题
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中规定:“雇员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关于误工费的赔偿,保险公司是按最低标准来赔付的。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雇主到最后可能还要自己补缴相应的误工费差额给雇员。
四、保额≠赔付额
在购买雇主责任险时,不能只关注保险金额,误以为保险金额高伤残赔付金额自然就高。必须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附有的赔付比例表,不同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约定各不相同。
律师提示
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时,必须要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不能仅以保险费多少、保险金额大小等作为购买依据,而应结合企业本身行业属性、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选择真正适合企业的高性价比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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