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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想获安置房需符合特别要求,如此政策是否合法?

日期: 2019-11-05

笔者最近接到一个房屋行政征收案件,某县政府出台征迁补偿条例出现明显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事实上,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突出。接下来,笔者就来说说这个政府如何实施安置。



案件简介


某县政府为规划需要,对拆迁地进行大面积征收,于2014年12月出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等文件,文件特别对“出嫁女”约定安置条件为“现户口在征迁地、有承包田、有合法独立房产且在征迁地长期居住的出嫁女”,对此类“出嫁女”安置政策与其他居民亦不一致,只安置套房,不安置门面房。


另对“出嫁女”不予安置的情况为:“2011年7月1日前,不符合‘三有一长期’的出嫁女不予安置”。(“三有一长期”即为以上所述的:现户口在征迁地、有承包田、有合法独立房产且在征迁地长期居住的)。


而对男性集体成员,不仅没有相关约定,反而对已结婚还没生小孩的男性预留小孩份额等。



政府出台的政策明显违法


该政府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尤其是专门针对所谓“出嫁女”的政策违反了我国根本大隔开法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男女不平等社会因素造成这种文件出台的必然性


众所周知,男女不平等是阶级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虽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妇女社会地位有了显著提高。但男女不平等现状依然存在,这也是国家要出台法律法规来维护女性权利的原因。正是基于传统的男女不平等意识形态在人心里已经根深蒂固,所以该县政府觉得出台这种文件是理所当然,而部分民众也能接受。



在我们高速发展的现代文明社会,女性的权利必须得到根本维护


坚持男女平等除了是宪法原则,同时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政府不应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政府需更新理念,提高认识。从我们高速发展的现实生活看,女性的地位从教育、就业等方面已经有了显著提高,一些发达地区基本实现男女平等。针对本案来说,笔者亦查阅了相对发达地区关于结婚后的妇女的权利问题,只要户口没迁出,基本都保留其应享有的集体权利,与男性公民没有什么区别。


综上,笔者认为男女平等是衡量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地方政府必须对此高度认知。由于国家提出的城市化发展,涉及到集体土地被征迁的事件会越来越多,笔者希望各级政府在拆迁时能做到人人平等,充分考虑妇女的基本权利。




石术平律师

2002年毕业于杭州商学院(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经商多年,秉承“以诚待人、以信接物”的理念。

201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14年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9年为杭州刑防委副秘书长。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仍坚持诚信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所接触的当事人均给予好评。已承办案件几百起,实务经验较为丰富。目前以刑事案情为主,办理刑事案件时保持与家属以及公检法的良性沟通,目前所办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嫌疑人及家属对结果均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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