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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迪士尼一时爽,然而我对判决结果并不乐观(附相关案例解读)

日期: 2019-08-28

前段时间,上海迪士尼乐园连续登上网络热搜引起热议,倒不是因为它将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与中国并列,侵犯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声明道歉。而是因为如下三件事情:第一次上热搜的起因是年初的旧闻,某政法大学在校生起诉迪士尼乐园设置“霸王条款”禁止携带食物入园;第二次是因为迪士尼乐园在台风天选择全天闭园,但拒绝接受已购买当天门票的游客的退票要求;而最近一次则是第一次事件的后续跟踪,记者发现迪士尼侵犯游客隐私权的翻包行为仍然存在,并未改善。



首先笔者完全支持法学生的维权行为和记者的曝光;也认为迪士尼作为国际知名跨国企业采取翻包禁止携带食物的做法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餐饮业务利润着实欠妥;更不必多言因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拒绝退票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笔者只是好奇堂堂迪士尼,肯定设有专业的公关和法务部门,提出一堆逻辑上站不住脚的理由让人费解:
比如“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迪士尼怎么不说亚洲以外的迪士尼乐园以及国内很多主题乐园没有禁止外带食物呢?
又比如“外带食物是由于气味特殊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入园及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会影响园内公共卫生安全”——那游客购买和食用园内餐厅的食物就不会有安全隐患,产生公共卫生问题?
更奇葩是有人翻出了东京迪士尼发言人对于禁带食物的解释是,在梦幻王国吃着自带食物(便当),会破坏迪士尼的价值观——都上升到价值观层面了,米老鼠爸爸,你说什么都对!

笔者翻阅了迪士尼乐园的游客须知,其对于游客的限制远不止于禁带食物,更有对于戴口罩、着装、提包等携带物品的限制,对于拍照、摄影,使用自拍杆的限制,以及对于扮演迪士尼角色的限制等等当然,在游客或消费者对于迪士尼的上述限制提出质疑时,迪士尼仍然可以编出一堆说辞,什么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安全,避免影响其他游客游玩,乃至维护梦幻王国的价值观。但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是隔靴搔痒,因为这本质上是企业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之间冲突边界的问题。





案例一


我们可以先来看几个案例,第一个案例发生在珠海长隆海洋王国,其事实部分与迪士尼的情况几乎一致,也是对游客翻包,禁止外带食物入园。珠海横琴新区法院和珠海市中院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一审判决(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55号;二审判决(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78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相关告示中涉及“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园。可以在入园处与园内任何地点检查游客的手提包与包裹”等内容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园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其经营特点、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游园规则,而含有“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园。
二、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成立。本案中,被告在园区入口处所立“严禁携带任何具攻击性及危险之物品进入园区。宾客不得携带任何食物和饮品进入本园区。”的告示牌,以及在园区的售票处、安检口、验票口等地张贴含有“所有宾客的手提包、包裹及其他物品均可能需在园区入口处及园区内任何我们认为适当的地点接受保安检查。我们有权拒绝任何手提包、包裹及其他物品被携带进入园区,及对于所有无人管理的物品做出我们认为适当的处理。”“不可携带以下物品进入园区:……食物、含酒精饮品及罐装或瓶装饮品。”内容的告示,应当视为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提出的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对此要约,原告有自主决定权,决定是否接受或交易。原告在明晰上述合同条件的情况下,购买园区门票接受被告的服务,视为同时接受被告所公示的上述合同条件,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并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依合同约定将食品寄存园外,被告依合同约定对原告的包裹进行检查、拒绝原告携带食物入园,不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推到、致原告受伤,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本人为××患者属特殊体质的人群,需要携带特殊食品入园,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长隆海洋王国园内行为守则,游客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持门票在同一天内可以再次进入园区。李吴上诉称再次入园需要再重新收取门票的主张与店堂告示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事实,游客是可以自由选择在园内进餐亦或出园进餐。李吴上诉主张此条款限制或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与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一二审的法院观点:长隆乐园作为民营企业具有自主经营权;游客在购买门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接受了入园的条件,应履行合同;长隆乐园没有限制游客的对于用餐的自主选择权。

案例二


第二个案例就是发生在上海迪士尼乐园,并且于今年三月做出二审裁定直接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一审裁定(2018)沪0115民初84934号;二审裁定(2019)沪01民终3442号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上诉人要求修改《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及调整园内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以及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制度等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三


此外还有一个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案例同样以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商业模式、国际惯例的理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案例四


当然也有支持游客的案例,比如海南长影环球100奇幻乐园禁止游客自带食品被责令整改:

长影环球100奇幻乐园因存在拒绝游客外带食品等情况被市民投诉,南海网发布多篇文章跟踪报道,长影环球100奇幻乐园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约谈,责令整改。
5月14日上午,南海网记者组再次实地走访发现,目前景区已不再禁止游客外带食品入园。此前,长影(海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晓燕在接受南海网记者采访时,针对网友和市民、游客舆论关注的问题发表回应,关于园区禁止外带食品入园情况,董晓燕曾表示,园区经过初步协商探讨,拟决定在节假日高峰期开设六条人工复检通道,游客自带的包装完整、三证齐全的食品可以入园,同时取消“携带不超过600ML水”的规定,不限制游客自带饮用水入园。

不过海南的例子并未起诉到法院,因此我们无从知晓海南地方法院的裁判倾向,而不同地方的消协对禁带食物的入园规定也有不同的理解。
迪士尼作为赚得盆满钵满的美企,上述行为自然引发了绝大多数网民的不满。

但说白了,他们的法律依据也就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欠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们从法院判决以及网民和部分律师的观点可以看出,迪士尼事件的本质就是两种权利边界冲突的问题,即企业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冲突。
我们说民事主体有权力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任何一项权利都没有理由凌驾于另一项权利之上,这就是“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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