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上海迪士尼乐园连续登上网络热搜引起热议,倒不是因为它将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与中国并列,侵犯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声明道歉。而是因为如下三件事情:第一次上热搜的起因是年初的旧闻,某政法大学在校生起诉迪士尼乐园设置“霸王条款”禁止携带食物入园;第二次是因为迪士尼乐园在台风天选择全天闭园,但拒绝接受已购买当天门票的游客的退票要求;而最近一次则是第一次事件的后续跟踪,记者发现迪士尼侵犯游客隐私权的翻包行为仍然存在,并未改善。
笔者翻阅了迪士尼乐园的游客须知,其对于游客的限制远不止于禁带食物,更有对于戴口罩、着装、提包等携带物品的限制,对于拍照、摄影,使用自拍杆的限制,以及对于扮演迪士尼角色的限制等等。当然,在游客或消费者对于迪士尼的上述限制提出质疑时,迪士尼仍然可以编出一堆说辞,什么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安全,避免影响其他游客游玩,乃至维护梦幻王国的价值观。但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是隔靴搔痒,因为这本质上是企业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之间冲突边界的问题。
案例一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相关告示中涉及“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园。可以在入园处与园内任何地点检查游客的手提包与包裹”等内容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园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其经营特点、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游园规则,而含有“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园。
二、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成立。本案中,被告在园区入口处所立“严禁携带任何具攻击性及危险之物品进入园区。宾客不得携带任何食物和饮品进入本园区。”的告示牌,以及在园区的售票处、安检口、验票口等地张贴含有“所有宾客的手提包、包裹及其他物品均可能需在园区入口处及园区内任何我们认为适当的地点接受保安检查。我们有权拒绝任何手提包、包裹及其他物品被携带进入园区,及对于所有无人管理的物品做出我们认为适当的处理。”“不可携带以下物品进入园区:……食物、含酒精饮品及罐装或瓶装饮品。”内容的告示,应当视为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提出的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对此要约,原告有自主决定权,决定是否接受或交易。原告在明晰上述合同条件的情况下,购买园区门票接受被告的服务,视为同时接受被告所公示的上述合同条件,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并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依合同约定将食品寄存园外,被告依合同约定对原告的包裹进行检查、拒绝原告携带食物入园,不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推到、致原告受伤,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本人为××患者属特殊体质的人群,需要携带特殊食品入园,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长隆海洋王国园内行为守则,游客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持门票在同一天内可以再次进入园区。李吴上诉称再次入园需要再重新收取门票的主张与店堂告示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事实,游客是可以自由选择在园内进餐亦或出园进餐。李吴上诉主张此条款限制或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与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上诉人要求修改《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及调整园内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以及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制度等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三
案例四
当然也有支持游客的案例,比如海南长影环球100奇幻乐园禁止游客自带食品被责令整改:
长影环球100奇幻乐园因存在拒绝游客外带食品等情况被市民投诉,南海网发布多篇文章跟踪报道,长影环球100奇幻乐园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约谈,责令整改。
5月14日上午,南海网记者组再次实地走访发现,目前景区已不再禁止游客外带食品入园。此前,长影(海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晓燕在接受南海网记者采访时,针对网友和市民、游客舆论关注的问题发表回应,关于园区禁止外带食品入园情况,董晓燕曾表示,园区经过初步协商探讨,拟决定在节假日高峰期开设六条人工复检通道,游客自带的包装完整、三证齐全的食品可以入园,同时取消“携带不超过600ML水”的规定,不限制游客自带饮用水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