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 | Jiangdada
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显示,2018上半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已达1.03万亿元,预计2018全年将达到1.9万亿元;我国经常进行跨境网购的用户已达7500万人,人数大幅增长。
网络科技的进步与电商市场的发展,使海外代购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模式并逐渐行业化。不管大到电商平台中的“寡头平台” 网易考拉、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还是小到微信的“代购圈”,各类商品,各国代购,应有尽有。
Part.1
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风险
2018年2月,某网红淘宝店主因逃税300余万元,被法院判决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2018年10月,网红“猫娘”通过微博、淘宝向粉丝兜售冒牌眼镜,案涉194万余元。
插画 | Shelia Liu
代购行业具有门槛低、利润高的特征,代购市场的激烈竞争伴随着“假货泛滥”的恶性结果。这与此前缺乏相应的监管与维权机制有关。2019年新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消除了代购的“灰色地带”,将海外代购、微商等纳入了日常监管的范围。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电子商务法》的落地无疑给海外代购市场带来了一波强冷空气,对于不少中型规模的职业代购而言,“代购”的凛冬将至。
最后,审查(核准)的法定时限为15日,而杭州地区行政机关的承诺期限为2个工作日。
Part.2
代购模式与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海外代购的模式主要分两类:第一类为平台代购,第二类为私人代购。本文主要讨论第二类代购模式。
该类模式中,涉及三方主体:卖方;买方,即实际购买人;代购人,即名义购买人。
代购过程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与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二是名义购买人与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在一般代理中,海外代购人以“隐名代理”的方式参与该法律行为中。
摄影 | Dominik Vanyi
Part.3
代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涉嫌“逃税罪”
偷逃税款是海外代购人的常用方式,凭此在价格竞争中获得优势;有的代购人甚至会在代购合意达成过程中,明示商品将被“人肉”带回,没有标签与包装。该行为一旦被查,后果不言而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摄影 | Curtis Macnewton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海关总署56号文规定,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