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的学习由李忠山律师主讲,主要内容是涉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
李律师首先以《2011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为切入点,讨论分析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公安机关处理醉驾的状况,然后抛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在学习中,李律师罗列并分析了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频繁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会学习的青年律师们积极参与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1、关于公布浙江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浙公交(2011)7号 浙江省公安厅管理局 2011年4月27日
2、2011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浙江省统计局2011年1月28日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4、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通知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64、65、66条
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9年7月3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问题解答--杭州地区人民法院民一(三)庭第六次庭长例会讨论意见稿 2005年
1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年
每个星期的一次学习是非常必要的,对于青年律师来说,这不仅是一次单纯的理论知识的学习还是一次同事之间的沟通,同时也是律师之间业务上经验的交流,这些比单纯的埋头看书学习要好的多的多,所以我觉得所里开展的每周一次学习的活动对青年律师来说是很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