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吴惟明、周潇沨
招投标合规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刑事守护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保障,二者构筑起企业的双重法律防线,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反观行业实践,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仍呈高发态势,更滋生出“不围标串标就中不了标”的行业歪风。不少企业出于生存发展与利益追求的考量,或是受行业不良风气裹挟,或是抱有侥幸心理,即便本无主动违规之意,也容易被动踏入围标串标的灰色地带。常在河边走难免湿鞋,企业一旦触碰这类违规操作,便极易在利益博弈中越过法律红线。2026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披露:2025年全国刑事一审收案整体下降,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逆势增长2.2%,其中串通投标罪案件增幅高达50%;民事领域中,侵犯商业秘密、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亦增长10.6%,这些数据也反映出监管单位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与查处精度正在持续提升。

国家层面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管升级早已提上日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强化招投标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这种“人工智能+”行动,并非仅体现在春晚舞台上机器人行云流水的醉拳和后空翻,而是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深刻变革。
2026年2月,国家发改委等八大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式吹响“人工智能+招投标”深度融合的冲锋号,招投标行业全面迈入数智化监管新时代:

一、AI穿透式监管的运行逻辑与典型实践
AI穿透式监管凭借技术手段打破传统监管壁垒,让招投标领域的各类隐蔽违规行为无所遁形——从浙江招投标智慧监管系统深挖冯疆多年前的招投标隐蔽违规行为,到广州AI+招投标大数据平台实现100%日常监测、数据分析效率提升92%,昔日被视作行业“行规”“潜规则”的各类违规操作,如今皆无处藏身。
2025年11月,浙江江山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融资建设科原负责人冯疆因受贿罪获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成为浙江首批被人工智能“穿透式追责”的典型案例。多年前,冯疆在多个工程招投标项目中,通过向评委“打招呼”、设置招标文件排他性参数等隐蔽手段为特定企业谋中标优势,因当时监管体系不完善,其行为在传统监管模式下未被发现。而浙江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系统建成后,历史项目资料全量录入,AI通过海量数据碰撞分析精准锁定其操作异常线索,最终让这起多年前的隐蔽违规行为浮出水面。

浙江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系统汇聚全省招投标项目全量实时数据,依托招投标AI助手模块对行权数据开展多维度碰撞比对和深度关联分析,从细节中挖掘问题线索。尤其在围串标识别上,通过智能模型穿透挖掘市场主体关联关系与投标行为轨迹,精准扫描中标概率异常、专家倾向性打分等隐蔽违规问题,实现对围串标行为跨时间、跨维度的穿透式监管与精准追责。
二、以监管为导向,招投标企业全流程合规要点
在AI穿透式监管时代,任何违规操作都会留下可追溯的数字痕迹,AI的技术监管路径,也为企业招投标合规划定了“考点”:
01、文本相似度分析——文本内容合规
AI依托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与词向量模型,对投标文件开展语义深度分析,可精准识别标书核心内容、逻辑结构等高度雷同情形。
02、报价行为智能分析——报价策略合规
AI基于机器学习算法对投标报价建模分析,能识别报价趋同、比例固定等异常情形并自动预警。
03、关联关系穿透挖掘——主体关系合规
AI构建市场主体知识图谱,整合工商、股权、IP等多维数据,可穿透识别看似独立的关联投标主体。
04、硬件与网络痕迹追踪——操作流程合规
AI在电子招投标中自动抓取投标文件的CPU、MAC地址、上传IP等唯一标识,可直接认定多主体共用设备/网络的高风险串标行为。
05、评标行为监测——评标互动合规
AI智能分析评标专家打分规律与分数分布,结合企业关联关系,能精准识别倾向性打分等专家与投标人串通的违规行为。
06、历史数据比对与风险预测——全流程风险合规
AI依托历史违规案例训练模型,可为新项目生成围标风险指数,实现监管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警、事中拦截的转变。
三、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基于司法实践的情形梳理
AI穿透式监管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追责愈发精准。也正因如此,招投标市场主体更需摒弃侥幸心理,将招投标合规融入业务全流程、严守监管规则,筑牢合规第一道防线,同时明晰串标围标刑事风险边界、做好刑事风险防控,筑牢第二道防线,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典型判例,也为市场主体精准划定了串通投标罪的认定边界,具体可梳理如下:
01、情形一:未实施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案例一】穆某等串通投标案——穆某作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该三家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法院认为,案涉行为本质为单一投标人行为,不符合“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客观要件,故认定穆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索引:(2018)鲁0304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
合规警示:市场主体需严格遵守投标主体独立性要求,杜绝利用关联企业变相围标、规避公平竞争的行为,即便该类行为未触及刑事犯罪,若违反招投标行政监管规定,仍将面临行政处罚。
02、情形二:非招投标领域的拍卖、竞价等行为
【案例二】任某军串通投标案——公诉机关指控任某军在矿场资产拍卖中串通,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认为,拍卖与招投标在法律依据、操作规则上存在本质区别,且《拍卖法》未规定竞买串通的刑事追责,故不予认定。
案例索引:(2018)鄂1321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
合规警示:各类市场主体需恪守各领域公平竞争规则,拍卖领域的串通竞买行为虽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若违反《拍卖法》相关规定,仍将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03、情形三:招投标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
【案例三】谭某新等串通投标案——案涉教学楼工程缺少相关手续、资金未落实,不符合招标条件,且招标代理公司已注销、招标程序未完成,法院认为不能用串通投标罪评价相关行为。
案例索引:(2016)辽14刑终234号刑事判决书
合规警示: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履行法定招标程序,投标人应主动审核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拒绝参与程序违法的招投标项目,违规开展招投标的行为本身已构成行政违法,相关主体将被追责。
04、情形四:不具备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单独不构成该罪
【案例四】李某有行贿案——李某有作为非投标单位人员,协助某建筑集团围标并行贿。法院认为,串通投标罪系身份犯,主体仅限投标人或招标人,公诉机关直接起诉李某有单独构罪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2014)肇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合规警示:非招标、投标主体不得为招投标串通行为提供协助、便利,虽单独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可构成该罪共犯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承担行政责任。
05、情形五:未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案例五】丁某伟等串通投标案——案涉项目为垫资承建后补投标手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损害其他竞标人、招标人利益,法院认定其行为仅为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2018)皖130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
合规警示:补投标手续、规避法定招投标流程的行为,系招投标领域典型行政违法行为,即便未造成法定法益损害、不构成刑事犯罪,相关主体仍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书不尽言,除前述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多典型判例进一步明晰串通投标罪认定边界:(1)余某案(乃检公刑不诉〔2020〕55号),因果关系不明、证据链断裂,故不予起诉;(2)刘某案(兵和田垦检刑不诉〔2023〕9号),因受指派参与且作用轻微、情节显著轻微,故不认定犯罪;(3)张某明、赵某平案(2018)皖0604刑初89号,因未达追诉标准、未实际中标,故仅认定行政违法;(4)云南绥江建安公司案(2019)云0626刑初117号,因未体现单位意志,法院认定单位不构成犯罪;(5)邓某强案(2023)粤06刑终475号,因已过追诉期限且无逃避情形,不追究刑责;(6)周某彬、张某等案(2018)赣0727刑初212号,因有自首、从犯、退赃等从宽情节,可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部分涉招投标行为虽因未满足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不认定为刑事犯罪,但绝非合法,若违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仍将被认定为行政违法并面临严厉处罚;一旦行为符合刑事追诉标准,司法机关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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