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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港普法|夏日泳池安全防护指南:从案例透视泳池行为的法律红线与安全准则

日期: 2025-07-11

泳池里“下饺子”,小心“游”出官司!


正值盛夏酷暑,泳池化身“饺子锅”。在人潮涌动中,不文明行为与安全隐患悄然滋生,轻则引发口角,重则升级为侵权赔偿。那么当泳池事故发生时,责任究竟在谁?泳客?家长?还是游泳馆?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呢?且看以下真实案例带来的启示。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微信公众号

检索关键词:泳道碰撞、横穿泳道、泳池抢道、自甘风险、泳池猥亵、泳池隐私

图片来源:豆包生成


一、泳池高危行为与法律风险全透视


危险角色一号:福寿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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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系数:☆☆☆

法律风险:“福寿螺”长时间趴伏或聚集在水线(学名泳池泳道线)上休息、聊天,本质是在泳道中制造了通行障碍。此种占用行为极易导致泳池安全事故的发生:

①长期占用岸边转身区:阻碍他人蹬壁转身,易引发蹬踏碰撞;

②长期占用泳道中央:堵塞双向通道,后方泳客避让时撞击对向人员或池壁。

若因阻碍导致他人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受伤,“福寿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支撑:2020年7月11日,马某英在泳池游泳过程中,因泳镜进水,站在泳道中间整理泳镜。而后准备继续游泳时,因未注意到后方的游泳者陈某即俯身蹬腿,踢到陈某的左耳,造成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游泳馆作为公共运动场所,使用设施时应文明礼让、注意他人及避让。被告马某英主张适用“自甘风险”免责,但该规则以行为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于泳道中间调整泳镜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明知泳道拥挤情况下未观察后方即俯身蹬腿误伤原告陈某,存在过失。被告作为游泳者,在人多时亦应注意前方、及时避让。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被告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

案例索引: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


危险角色二号:仰泳霸道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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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系数:☆☆☆☆

法律风险:仰泳因完全丧失前方视野,一度被称为最容易引起“干架”的泳姿。

①仰泳者无法观察泳道状况,易偏离泳道撞击他人或池壁,若造成他人或自身损伤(如头部撞击、关节挫伤),“仰泳霸道总裁”通常因未谨慎观察环境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②仰泳时遇险往往无法及时停止动作,加剧损害后果,可能面临更高比例索赔;

③若仰泳者在人流密集区强行仰泳、持续偏离泳道,属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无法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支撑:2023年9月28日,张某燕在温州某游泳馆采用仰式蛙泳时偏离泳道,与正常自由泳的杨某发生碰撞,导致自身头部软组织挫伤。张某燕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3万元,并主张游泳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作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张某燕因仰泳无法观察方向而偏离泳道,未及时避让,是碰撞的主因;杨某虽未及时避让,但其游泳方式正常,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游泳馆,法院认定其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配备救生员并设置安全提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案例索引: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3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


危险角色三号:泳池清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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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系数:☆☆☆☆☆

法律风险:“清道夫”违反了泳池安全规则,在泳池中不顾他人横冲直撞。

①此类侵权行为导致的事故,属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无法免除侵权责任,法院通常认定“清道夫”需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赔偿责任;

②若受害者因撞击遭受伤残等严重后果(如视网膜脱落、骨折),侵权人除医疗费外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支撑:2021年9月21日,刘某在游泳馆慢速泳道游泳时,与李某展发生两次碰撞:首次为正常游动中的意外接触;第二次碰撞中,李某展在明知刘某站立于水中且泳道内有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由蛙泳突然切换为大幅摆臂的蝶泳姿势,直接击中刘某头面部,致其眼部受伤(诊断:眼球钝挫伤、眼睑裂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甘风险”以行为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而李某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慢速泳道内突然采用高风险泳姿且未观察环境,存在明显过失,不符合免责条件,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展因突然改变泳姿且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承担80%责任;经营者因未有效维护泳道秩序,承担20%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1124号民事判决书


危险角色四号:泳池超车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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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系数:☆☆☆☆☆

法律风险:超车侠不按泳道方向、速度随意游动,碰撞造成他人损伤的,往往与“清道夫”面临着同样的法律风险:①过错责任从严认定②自甘风险屏障失效③赔偿金额显著加重。

案例支撑:2019年6月10日,杨某在游泳馆游泳时为超越前方泳客,违规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对向泳道,与正蹬壁出发滑行的丁某相撞。碰撞中丁某手指挫伤杨某左眼,致其七级伤残。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为超越前方泳客,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对向泳道,已然违反泳道内游泳的行进规则,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丁某在泳池边转身面向泳道时,杨某已越过泳道中心线占用丁某所在泳道。丁某转身面向泳道至蹬壁出发前,客观上存在时间间隔,但其未能充分观察泳道情况,蹬壁出发滑行,继而与杨某发生碰撞,被告丁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杨某所受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索引:香洲法院公众号“在游泳馆里受伤致残,责任应由谁承担?”


危险角色五号:泳池熊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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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系数:☆☆☆☆

法律风险:①孩子伤人:监护人需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赔偿他人损失。②孩子受伤:若泳池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救生员缺位、水深标识不清),泳池需担责(《民法典》第1198条);监护人自身未尽看护义务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支撑:2019年8月6日,宋某群带孙女翁某菲至游泳馆游泳,在将5岁的翁某菲独自留在0.4米浅水区后自行至1.2米深水区游泳,期间翁某菲自行进入深水区溺水身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游泳馆作为经营者未有效隔离深浅水区、未及时发现儿童进入危险区域及溺水,对事故存在过错;宋某群作为监护人严重失职,构成重大过错。综合双方责任,判令游泳馆承担50%赔偿责任,宋某群自行承担50%责任。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4455号

案例支撑:2023年7月6日,罗某带儿子陈乙至某游泳公司经营的游泳馆游玩;当日17时40分许,罗某前往泳池旁的商店购买矿泉水,陈乙在无大人陪护的情况下从儿童泳池走至成人泳池下水游泳致溺水昏迷,后被成人泳池泳客从1.5米水深位置捞至岸边,此时某游泳公司的两个游泳教练从儿童泳池赶来给陈乙做紧急救护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日17时57分,医院120医生到达现场,对陈乙进行紧急抢救,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作为监护人,明知陈乙需特殊监护,却让其在游泳馆此等高危场所脱离监护,导致陈乙独自进入成人池溺水。游泳馆已张贴《安全须知》明确要求儿童需大人陪同且不得进入成人池,罗某未尽看护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50%的责任。某游泳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亦承担50%的过错责任。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06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


危险角色六号:泳池摄影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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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系数:☆☆

法律风险:泳池中拍摄者(含自拍误拍或偷拍)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①民事层面,未经同意拍摄他人泳装、湿身或更衣画面,即便属背景误入,也侵犯《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及第1033条隐私权,需承担删除影像、书面道歉及赔偿责任;若影像外泄至社交平台,还需赔付精神抚慰金;

②行政层面,在更衣室等私密区域拍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可处5-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

③刑事层面,若拍摄传播他人私密部位影像,可能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第246条侮辱罪,面临有期徒刑风险。

案例支撑:2022年6月4日下午16时许,着某与其父亲前往共和县某温泉度假村内游泳,着某在游泳池内用手抚摸同在游泳的何某某(女性)腿部,被何某某大声喝止后离开。18时许,着某在离开温泉度假村之前先后三次前往泳池女更衣室和浴室,第三次进入时看见女浴室内有人在洗澡,随后用手机对正在洗澡的两名女性进行拍照,在被发现后着某迅速离开女浴室,最终被度假村工作人员围堵并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共和县公安局对着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索引:海南公安公众号“以案释法丨色胆包天公共场所偷拍隐私”


危险角色七号:泳池咸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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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系数:☆☆☆

法律风险:泳池中实施猥亵行为(如故意触碰他人敏感部位)将面临:

①民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受害者可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

②行政层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公安机关可处10-15日拘留;

③刑事层面,若属多次作案或侵害未成年人,可能构成《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支撑: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在位于本市杨浦区国霞路XXX号君庭广场内的上海派威尊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游泳池,利用担任游泳教练之机,在教授女童包某某(2012年8月11日出生)游泳过程中,先后两次对包某某采取隔着泳裤或将手伸进泳裤抚摸被害人生殖器的方式实施猥亵。

经法院审理,朱某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因侵害对象为幼女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附加从业禁止,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训练或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的活动。

案例索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书


二、防范游泳侵权纠纷的实用指南


共筑安全泳池需泳客、家长、经营者三方共同发力。泳客守规矩、家长尽监护、经营者履职责,才能让游泳成为消暑乐事,而非纠纷导火索。现结合法律实务经验,总结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泳客篇:文明游泳,规避风险


1、遵守泳道规则

①不长时间压水线(学名泳池泳道线),不在泳道中央、转身区长时间停留(如休息、聊天、整理装备),避免成为“福寿螺”。若需停留,应贴近池壁并注意周围泳客动态。

②按泳道标识(如“快速道”“慢速道”)选择区域,顺时针或逆时针沿同一方向游进,不随意横穿泳道或“抢道”。

2、选择合适泳姿

①仰泳、蝶泳时尽量选择人少区域,或由同伴在旁提示周围环境,避免因视野受限碰撞他人或池壁。

②游泳时保持对前方及后方的注意力,遇前方有人应减速避让,避免“盲游”。

3、杜绝危险动作

①不突然变向、加速或切换高风险泳姿(如在慢速道突然使用蝶泳),避免因自身动作失控引发碰撞。

②超越他人时确保对向无来者,不违规越过泳道中心线,必要时暂停等待。

4、尊重他人隐私

①禁止在泳池、更衣室、浴室等区域拍摄他人,尤其避免拍摄泳装、湿身或私密部位影像,即使“误拍”也需及时删除。

②若发现他人拍摄自己或他人隐私,可当场制止并要求删除,留存证据(如对方拍摄行为、影像内容),必要时报警。

5、遭遇冲突冷静处理,及时留存证据

①若发生碰撞或纠纷,优先确认双方伤情,不激化矛盾。

②保留现场证人信息、监控录像(可要求经营者留存)、医疗记录等,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家长篇:监护尽责,守护安全


1、履行监护义务

①未成年人游泳时,家长必须全程陪同,视线不离开孩子,避免将孩子独自留在浅水区或放任其进入深水区。

②根据孩子年龄和游泳能力选择水域,不允许孩子在泳池内追逐打闹、攀爬池壁或玩危险游戏(如潜水、跳水)。

2、提前教育规则

①告知孩子遵守泳池礼仪,不随意冲撞他人、霸占泳道,避免因打闹导致他人受伤。

②教育孩子保护自身隐私,拒绝他人触碰敏感部位,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家长或救生员求助。

3、配合场馆管理

①遵守游泳馆对未成年人的管理规定(如必须由成人陪同、穿救生衣等),不隐瞒孩子的健康状况(如是否有癫痫、心脏病等不宜游泳的疾病)。

②若发现场馆存在安全隐患(如深浅水区未隔离、救生员脱岗),可向经营者提出或选择更换场馆。


经营者篇:安全保障,责任先行


1、硬件设施合规

①明确划分泳道(标注速度、方向)、深浅水区(设置明显标识及隔离设施),配备救生圈、急救箱等设备,定期检修池壁、扶梯等设施,避免尖锐物或松动部件伤人。

②保障水质达标,定期消毒,防止因水质问题引发皮肤病等健康纠纷。

2、管理服务到位

①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持证救生员,确保其在岗期间密切监控泳池动态,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如仰泳者偏离泳道、儿童单独进入深水区),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施救。

②安排工作人员巡逻,劝导不文明行为(如霸占泳道、违规拍摄),维护泳道秩序,对冲突苗头及时介入调解。

3、安全告知清晰

①在入口、泳池周边张贴明显的安全提示(如“禁止仰泳”“儿童需成人陪同”“禁止拍摄”),通过广播循环播报游泳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②对首次入场者可简要告知规则,对未成年人家长强调监护责任。

4、完善应急机制

①制定溺水、碰撞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救生演练,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急救流程。

②泳池监控设备需全覆盖、无死角,录像至少保存30天,以备事故调查。发生纠纷时,主动配合调取证据,协助厘清责任。

5、规范经营资质

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如救生员、教练)持证上岗,避免因资质问题承担额外责任。


游泳作为夏日消暑的绝佳选择,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每起侵权案件都在警示我们:安全是快乐的基石。经营者应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游泳者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若不幸发生侵权纠纷,可依据《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结合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者:周潇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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