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重大修订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此外,公司法还在此次修订中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责任方面的重大修订有:完善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在优化公司设立、退出制度方面的重大修订有:新设公司登记一章,对于公司登记相关内容作了诸多修改完善。新设公司登记一章,对于公司登记相关内容作了诸多修改完善。 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并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还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二、《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该条例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浙江“红色根脉”的历史地位,汇聚奋力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的强大精神力量。
三、《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
该条例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家政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活动及其管理、规范、促进等相关工作,适用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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