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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港普法 | 职业病应享保障及待遇

日期: 2023-09-27

职业病是职业伤害的一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对于职工而言,罹患职业病不仅是造成人身损害,也致使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缺乏经济保障。因此,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待遇。职业病病人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正常工作期间标准的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伤残待遇。职业病病人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被确定为相应的伤残等级后,按照不同的等级享受对应的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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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后续的治疗和康复涉及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生活补贴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应当依法将其调离原岗位,防止其继续遭受危害,同时要予以妥善安置。


(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而是在普通工资的基础上,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而提供具有特殊补偿性质的劳务报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相比普通岗位而言,患病的风险和概率都比较大,劳动者本人为此承担的精神压力和因自我防护采取措施的成本也较大,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部分劳动者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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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黄叶琪


责任编辑 | 吕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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