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的现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知识产权进行资本化价值评估,从而更好地有效利用现有知识成果,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知识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知识产权买入国,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将继续快速增长,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需求量快速增长,知识产权评估服务市场正在快速成长,多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相继成立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行业协会相继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颁布相应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如国务院、财政部等主管部门颁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目前已经形成一整套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该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形成统一的评估规范、模式、方法、流程,从而更好地规范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的工作。党中央及国务院也提出了要加强知识产权产品化、商品化工作。同时,近年我国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评估认证机构——“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宣布成立并投入运营,该中心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发起、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批准,将面向全国市场,为政府管理部门、金融证券投资机构、科研机构及科技园区、知识产权交易相关方、行政执法及司法机构,提供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基于专利信息的企业价值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和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等业务,并出具评估分析报告。当天中心还正式发布了自主研发的“国专知识产权评估系统1.0版”,该系统采用专利质量评价体系与估值方法相结合、人工与智能相结合的创新方法,从而使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更加客观、高效、统一。
二、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存在的问题
1、无统一评估标准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业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虽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日正式发布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指南》也明确指出在知识产权评估中,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综合考虑各要素进行评估,但该指南还是作为一种指导性的指引,也尚未给出一种完整的测评方法。在目前实务界,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基本都沿用了之前的三种评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大传统方法,但该三种传统方法各有利弊,尚未有较好统一各种利弊的方法出现。
成本法在评估时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产生成本进行测量。而知识产权在产生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资本的投入,还需要发明人的时间和脑力,同时投入的成本也不一定与该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成正比,因此成本法在价值评估时对于先行条件的要求过高,可以说是不现实的,其实际上并不符合实现一个精准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要求。收益法相对较为准确,但知识产权的现有价值及未来预期价值和收益实质上受多种因素影响,差异很大,主观性较强。而市场法需要对比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从而进行评估,对于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来说,每个知识产权的价值均有所不同,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多为非公开交易,寻找类似资产以及了解其近期交易价格都是较为困难的。
2、对于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区分较小
根据知识产权三个类型,即专利、商标、著作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业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的评估要求进行专业性的评估,但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相对来说对于该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区分度还不够高,通常只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及市场法进行评估,而没有根据其不同类型在评估时进行更为详细的区,从而有时会影响价值评估的准确程度。例如,在进行专利的价值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当注意专利的效力情况、专利的权属情况、专利的诉争情况等,在著作权的评估中,应当注意著作权是否进行登记、该作品是否属于演绎作品等,而在商标的价值评估中,则应当对商标的效力情况、商标的争议情况及商标的驰名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3、部分机构为自身利益存在欺骗知识产权人的行为
部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业机构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更大化,或者为了得到某笔交易,往往会对评估的知识产权本身所拥有的价值进行一定的改变或夸大,从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产生误解,有时甚至会使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产生相应的波动。例如,目前行业中较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也兼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有些情况下为了做成一个知识产权的质押或贷款业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会对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进行虚假的价值评估,或者对评估出来的价值进行夸大,从而吸引知识产权人在其机构进行相关其他业务的办理,赚取相应的代理费、分析费等。
4、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管理仍旧不够严密
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政策法规,例如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证书,建立并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培训的质量,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但是该规定尚未完全落实到位,《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对于评估方法的要求也仅是一个指导,很多机构仍旧按照传统方式进行评估,这一定程度上也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产生了影响。总的来说我国对于相关评估机构的管理仍较为宽松,并未进行多方面的限制,未建立一个完整严密的管理体系。
三、相关改进意见
1、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行业协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资本化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相对来说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方面相关的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评估的法规还不明确,法规的一些内容仍未具体细化,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定单独的准则规范, 以便更好地解决不同复杂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同时,还应当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活动一并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形成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真正的使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这一活动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统一标准或评估方法
我国政府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结合我国综合国情对于我国传统的几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整体深入的研究,并结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相较于有形财产权本身所特有的特点及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目前的整体情况,总结得出一个适合我国知识产权资本化发展的、适应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需求的统一评估方法。或者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详细出台不同类型的评估方法,从而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更加地准确,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迅速发展的知识产权贸易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规范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的工作。
3、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的交流,扬长补短
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业不仅需要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相互之间的学习纠错,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国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的交流,通过举办高层国际研讨会,邀请国外知识产权界和资产评估界的著名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交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加大国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合作力度等,学习他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的优秀经验,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等活动服务,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资本化进程。
4、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对于能否进行准确精准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决定了评估的质量和水平。我国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做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培训工作,根据从业人员的需求,组织编写知识产权评估培训系列教材,设置培训课程体系,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提高该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也应当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员资格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和限制,从而提高我国整体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质量及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
本文作者 | 张清清
责任编辑 | 吕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