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规定了适用《民法典》的不同情形,但由于新法刚刚实行,各地司法机构仍存在不能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的情况。本文以两个案例为例,深度解读《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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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时间效力 溯及既往
2021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生效,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正式向着统一逻辑、系统化迈进了一大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前一步正式发布,为《民法典》的顺利实施做出了预先铺垫。
《规定》坚定的遵循了《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关于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除了有利溯及的情形外,本次出台的《规定》新增了一种溯及情形,即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学界称这种溯及适用为空白溯及,已有不少学者展开讨论。此外,《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款中还对一种特殊情形进行了专门说明。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此种情况应适用《民法典》。但由于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具备相对复杂的特性,司法实践中对法律事实发生、结束、延续的时间进行判断时往往有所出入。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对适用《民法典》的情形进行深入解读。
民事法律事实根据性质可被分为事件或行为。它的产生、变动或消灭直接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事件类民事法律事实很难具备持续性。例如法人的成立,自然人的死亡等等。这类法律事实往往发生在一瞬,即可就此改变相应的法律关系。与此对应的是行为类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是可以具备延续的特性的。例如较为常见的代理行为,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等。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力和义务作为内容。因此,持续性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常见。例如婚姻关系、监护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等。如若将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使用,势必将导致错误的法律适用。
2021年3月1日,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该案便是以《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作为依据,适用《民法典》进行审判的案例。案件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依据一起交通事故,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案件。依照判决书内容所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17年4月14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发生于2017年9月20日。该起民事纠纷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依照上文中我们对民事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的理解和分析,该案共涉及两个法律事实,并基于此产生了两段民事法律关系。其一,2017年4月1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第一个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在车辆完成碰撞那一刻确定下来,随即引起了第一段民事法律关系,即侵权法律关系。2017年9月20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被保险人签署协议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完成协议签字的那一刻,第二个法律事实完成,而后保险人代位求偿法律关系自此形成。基于上述分析,该案中所涉及的两个法律事实,无一具备延续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该判决中引用《规定》中第一条第三款,并以此为据,适用《民法典》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相较于上一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就相对复杂许多。该案原审于2018年7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原告对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不服,因此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纠纷起因为原告(上诉人)一方发现其享有版权的美术作品,未经授权被某品牌洗面巾用作印刷图案。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被上诉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该案虽然早在2018年就已经完成一审审判,但由于民事诉讼进入到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并不能生效。因此,可以推定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持续存在,使得该案完全符合了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生效后这一要件。二审法院在该案中引用《规定》中第一条第三款的内容,属于完全正确的法律适用。
民事法律事实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根基,二者关系紧密,相辅相成,使得司法工作者在从事具体案件的时候容易将两个概念进行混淆。但也正是因为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典》中起到重中之重的作用,二者被混淆使用的时候,往往会为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中带来巨大分歧,以致法律归纳或适用出现错误。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应当秉承学者钻研的精神,对关键性的概念清晰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国法制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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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一部及时配合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日第三版。
[3]王雷: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21年第1期,87-101页。
[4]于飞:“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评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3日第二版。
本文作者 | 高姝娜
责任编辑 | 吕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