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岁末,杭城再抗疫!
截至2月2日12:00,杭州市本轮疫情累计报告本土感染病例111例,其中滨江区49例,富阳区43例,萧山区14例,上城区、拱墅区各2例,西湖区1例。
突发的疫情,导致一众人员被隔离管控。在市内酒店集中隔离的人员累计达2.6万余人,还有万余人转移市外隔离。
政府倡导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如滨江区、富阳区等)人员能够“静下来”,尽可能减少聚集,减少社交、购物等活动,并严格限制出行。
人员流动可以静下来,但工资发放停不下来。随着春节假期临近末尾,企业不得不直面如下劳动用工问题:
问 题 目 录
一、隔离及居家期间,企业可以降低或者停止发放职工工资吗?
二、职工前往外地,因“黄码”被隔离外地,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三、企业提前发通知,要求就地过年,但员工执意回乡过年,最终因疫情被隔离老家。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四、隔离及居家期间,企业可以延迟发放职工工资吗?
五、隔离期间,员工居家办公工资如何发放?
六、因疫情,企业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工资?
1、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七、隔离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年休假?
01
隔离及居家期间,企业可以降低或者停止发放职工工资吗?
答:不可以,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这里的工作报酬就是劳动报酬(含工资和福利),隔离期间视同员工正常出勤,不得以缺勤为由扣减员工的工资福利。除了福利中的交通补贴等在岗性补助可以扣减,其他报酬原则上不可以扣减。
需要注意的是,若奖金、绩效需要依照考核结论确定,则应当遵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执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下简称人社部5号通知)第1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简单概括法条,则是以下三类人群在三种情形下,企业应采取的处置。
三类人群:
1、新冠肺炎患者
2、疑似病人
3、密切接触者
三种情形:
1、隔离治疗期间
2、医学观察期间
3、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本次富阳区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就属于政府实施的其他紧急措施。
企业应采取的三种处置如下:
1、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上述三种情形结束。
02
职工前往外地,因“黄码”被隔离,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黄码”隔离,也属于因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隔离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3
企业提前发通知,要求就地过年,但员工执意返乡过年,最终因疫情被隔离老家。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首先需明确的是,企业不能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返乡过年是传统文化,是亲情的诉求,企业只能倡导,无法要求员工就地过年。
其次,得区分不同情况,判定员工返乡过年行为的合理性。
例如在返乡之前,老家爆发疫情,已被政府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企业也及时提前送达通知,告知员工不能返乡。此种情形下,如若员工坚持返乡,最终导致隔离情形出现,视为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不发放工资。当然,企业规章制度得有以上约定,同时保留好通知送达证据。
如若员工老家疫情是突然爆发,产生隔离情形也无法归责于员工。员工隔离期间的工资,企业得正常发放。
最后,因疫情无法返回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也应该核实相关管控措施真实性。政府官方行为的交通管制等,企业需要认可,如富阳区本次的交通管制行为。但若是当地村社自发的交通管制行为,企业有理由不予认可,不发放工资。
笔者个人建议,企业人性化管理,有条件的,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疫情乃天灾,对于员工不要过于苛责。
04
隔离及居家期间,企业可以延迟发放职工工资吗?
答:可以,但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隔离及居家期间,企业不得降低或停发职工工资待遇。但特殊情况下,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延迟发放工资。延迟发放工资不等于无故拖欠工资!
依据《人社部5号通知》第2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注意,就延迟发放工资事宜,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需要留下书面纸质证据或电子证据。否则仍存在被认定为拖欠工资的风险。
05
隔离期间,员工居家办公工资如何发放?
答:员工居家办公期间,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即为正常出勤工作。除了交通补助可以扣减,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扣减。
06
因疫情,企业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工资?
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员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依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2021年度,杭州市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月度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
临安,桐庐,建德,淳安月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以杭州市滨江区为例,企业至少需每月发放1680元的工资。
关键的问题来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习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实行周、日工资制度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举例说明:
某单位计薪周期为当月1日到30日,发薪日为次月10日。因疫情因素,单位1月20日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期限为40天。
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具体为,自1月20日起至2月19日止。
02:停产日期横跨发薪月,员工工资具体如何发放?
答:自1月20日起至2月19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要全额予以发放。因为停产日期横跨发薪月,相应工资需要分段计算。
假设员工1月全勤,发放1月份工资时,全额发放员工月度工资。发放2月份工资时,2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的员工工资需要全额发放。2月20日至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属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可依法酌减发放。
07
隔离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年休假?
答:隔离期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与职工协商”只规范决定程序,而不影响企业单方决定权。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制度属于共议单决程序。法条规定的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是程序性的规定,并未要求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之后才能安排年休假。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注意,企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需要事先送达休年休假的通知给员工。不能在疫情隔离期结束之后,再行补充送达休假通知。
又到一年新春佳节时,这个春节,似乎与往年有些不同。
疫情来袭,城市静下来了,天虽寒,城却暖。万家灯火的背后,是无数平凡英雄的默默坚守。他们并肩战疫、守护万家团圆,他们与我们一起同心战疫待春回……致敬每一位最可爱的人!
参考资料: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部
3、《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国务院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6、《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四部门联合发文
7、《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8、《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注:以上材料均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