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23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第49号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特区国安法》)正式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当天早些时候,已有多个港独组织宣布在香港解散,同时有多名乱港分子,如黄之锋等人宣布退出港独组织。我们可以简单推测,他们此举目的在于试图利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避相应的法律制裁。那么是否能如他们所愿,让这些乱国之人逍遥法外?下面我们就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香港特区国安法》本身来做简单的解读。
不溯及既往是原则
虽然《香港特区国安法》中没有明确注明不溯及既往,但是根据法治的精神,以及其本身是刑法国安部分在香港的延伸,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仍应对《香港特区国安法》起作用,那么在其生效之前的乱港行为,将不再受到《香港特区国安法》的追究。这也就意味着,所有乱港人员或组织在《香港特区国安法》生效之前的乱港行为,若没有违反香港地区的其他法律,将不再追究。
为什么要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旨在限制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们的信赖利益。以骑电动车戴头盔为例,从前没有对此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对于骑车人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戴头盔的行为,就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追究。
另外从法律的作用来看,《香港特区国安法》对于乱港分子主要有三种作用:威慑作用、教育作用、鼓励作用。乱港分子退出组织、遵纪守法,显然就意味着《香港特区国安法》已经实现了这三个作用,那么在没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继续追究了。
这是否意味着退出的乱港分子全部无罪?
当然不是!
首先我们要对乱港分子的退出行为做出定性,有一些组织就明确指出其将解散香港组织,继续在台湾或境外开展活动,有一些则诚心改错,不再活动。
对于后者,法律的生效已经实现了对于这些人的威慑和教育,那么对于他们在本法实施前的罪行,在没有违反香港当地其他法律的前提下,将不再追究,但是对于违反了香港其他法律的,则应由香港的相应法律继续追究。
对于前者,法律显然不会放纵他们继续在境外祸害香港,更不会因为他们组织不在境内就不追究他们的罪责。正如香港前特首梁振英的推文所说,《香港特区国安法》对法律生效后的乱港分子已经布下了天罗地网。
《香港特区国安法》文本中的上述三条已经将任何在港,香港人或法人、非法人不在港以及非香港人不在港的乱港行为全部纳入到了其调整范畴。因此,无论乱港分子是试图表面退出转而采用其他途径,或是用别的方式来祸乱香港,均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写在最后
泱泱中华早已不是当年的病态晚清,我们在拥有强大文化、经济、军事实力的同时,法治文明也早已不复当年。面对乱港分子,我们能打得,更能治得。我们对于香港高度自治的宽容,源自于同胞之情,源自于信守诺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香港非我中华之地,香港只能是我中华民族的东方之珠。
对于乱港之人,显然我们已经不想再放任,也希望这些人不要低估我们维护香港稳定繁荣的决心。希望他们能够改邪归正,如若不然,我们必不轻饶!
最后套用外交部的一句话告诫乱港之人,“勿谓言之不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