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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滴滴出行看“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

日期: 2019-09-03

近几年,“互联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先后涌现,如滴滴出行、e代驾、Uber、河狸家等,以滴滴出行为例,2017年滴滴平台完成的订单总量为74.3亿单……




分享经济时代的到来,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分享经济平台迅速发展,颠覆了整个出租车行业。不仅解决了人们出行难的问题,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与此同时以滴滴为代表的“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挑战。


什么是”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


那么什么是“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呢?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请注意,是各个传统行业。它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我国“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的发展趋势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在“互联网+”模式下的“灵活用工”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但从2013年到2017年我国“灵活用工”复合增长趋势曲线图可以看出:过去5年间,我国“灵活用工”雇佣方面有增长加快的趋势,成长态势良好。在2015年—2017年三年间的平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走势上升明显。




随着需求的日益提升,我国“灵活用工”行业收入规模逐年走高,按照复合增长走势将呈“J”型指数型增长。预测到2025年,整个灵活用工行业收入规模将达到120.4千亿,具有可观的市场前景。




“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的特征


1、不局限于传统的固定工作场所、从业人员和工作时间。


“互联网+”模式形成了更大的自有资源,原有固定场所和固定少数员工执行的固定少数工作任务已经不能满足其生产需求,进而其可以通过“互联网+”把工作任务分配给在非固定场所工作的非特定人员。


2、双方大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比较灵活,双方大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就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关系。


3、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会更短。


比如滴滴就是每周支付一次,每周二为滴滴的提现日,司机当日可在手机端操作,可提取本周一零点前的所有余额,当天可进行3次提现,操作当天提现金额不得高于15000元。


4、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的从属性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从劳动关系的特征上看,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从事劳动,劳动者本人不需要提供劳动工具。同时,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而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的关系是,滴滴提供网络平台,滴滴司机自己营运车辆,营运车辆是滴滴运输中最重要的劳动工具,劳动者自己提供劳动工具从事劳动,双方的从属性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对现行劳动法律体系的冲击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至今十一年,“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自2012年开始萌芽,2015年左右壮大发展。这一模式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初始料未及的,对现行劳动法体系带来较大的冲击。


1、劳动关系的判断越来越难。


在如今“互联网+”时代 ,在目前科技革隔开命时代,劳动关系的表现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更与传统的工厂工作模式不大相同。劳动者自己未必愿意受更多的拘束,比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拘束。多种就业形态,多种劳动关系业态下,劳动关系的判断越来越难。


2、“互联网+灵活用工”体量大,关注度高,敏感性强,个案裁判很有可能成为整个互联网+灵活用工市场的风向标,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左右两难,处理不当或将引发一系列不良效应。


“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毋庸置疑,它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互联网+灵活用工”企业投入小,成本低,责任少,近几年呈爆发式增长,未来更是可期。如强行将其纳入劳动关系范畴将直接导致经营企业成本的增加,改变用工双方自主灵活的方式,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与此同时,“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和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社会危害事件频发,消费者维权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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