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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人,你的权利等待认领

日期: 2019-08-08

生活中朋友之间相互借钱的情况,谁都遇见过,但大多数人面对这个问题都要举白旗,避免不了又处理不好。


这种朋友之间的往来借款,多数情况数额并不是很大,就算最后“赔了朋友又折金”,往多了说也就万把块钱的事。


因此,一般还不至于让自己的财政状况出现伤筋动骨的大问题。但是,如果借款或欠款的是法人,此时债权人可就要当心了。尤其是这个法人债务人一言不合就要破产的时候。




在法律体系中,“法人”和你其实没多大差别,都是人,都可以买车、买房、赚钱、消费。同时,它也是有“出生”和“死亡”的。只不过法人的寿命长短不一,一年两年有之,一百年两百年亦有之。


多数法人,发展的时候轰轰烈烈,消失的时候悄无声息。确切的说,法人的死亡也不完全是悄无声息的,至少它会在债权人心里搅起翻天巨浪。当然,风浪的大小直接取决于这个将死的法人欠了债权人多少钱。


自然人债务人的死亡,债权人们好歹还有些遗产可以惦记。而法人的死亡,往往是真真正正“穷死的”。法人的这种死法我们法律人通常叫他“破产”。




这也是大家熟悉的词,当然,如果你真的有过做破产企业“债权人”的经历,那么你可能对这个词体会的更深切一些。


债权无法实现已经是道伤口了,可是偏偏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还会有“资产清查不细”、“被当做维稳对象重点照顾”、“账外资产无法监督”、“资产低价转让”……各种情况在这债权人的伤口上撒盐。


所以,到底破产案件中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呢?本文对《破产法》及三个司法解释中债权人的部分权利进行了梳理,帮助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多了解一些保护自己方式。


在了解债权人具体权利之前,我们先来看张图。这张图展示的是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程序,是法律提供给债权人救济“濒危”债权的途径之一。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流程图


通过申请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破产,以此避免穷途末路的债务人进一步的自我消耗、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也是绝大多数企业破产程序开始的方式。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可申报的债权


问:破产清算过程中,哪些债权可以申报?

1、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其他法律上原因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合法合理的债权,都可以申报。】


2、未到期债权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的,可以加速到期,参与申报。】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

【权利义务关系虽未明确,但以上债权可以进行申报。】


4、设定担保的债权;

【已经设立担保的债权,虽然在清偿程序中地位超然,但也需要进行申报。】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将来时”的债权也是申报对象。】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解除合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就算解除合同一方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对方也可以就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进行申报。】


7、受托人的请求权申报

【受托人在不知委托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可以作为债权申报】


8、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

【作为出票人的企业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票据付款人有权在付款义务范围内申报债权。】

PS.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且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其他“隐形”权利


问:债权人除了申报债权以外,还能做些什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债权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在途货物取回权

【破产清算企业的合同相对人若为货物出卖人,则有权主张取回运输中的标的物以避免损失扩大。】


3、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4、对管理人申请更换权

【债权人会议在管理人不能胜任的情形下可申请法院变更管理人。】


5、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会议决议若存在程序内容违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则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会议决议。】【管理人不依据《破产法》第31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行使撤销权】


6、诉讼追收次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对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追收的债权,个别债权人亦可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回财产。】


7、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其他诉讼权利

【债权人可据债权表异议提起诉讼;对管理人的过错行为可提起诉讼。】


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法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更加复杂密集,直接导致破产案件中债权债务关系“剪不断,理还乱”。在这种多方掺杂的复杂形势中,债权人一定要首先明确自己的权利,方能理顺救济途径,以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图片来自于摄图网,基于VRF协议。





郦峰律师

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业务、破产业务、建筑与房地产,现任杭州市律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委员会专委。曾在外经贸委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职,拥有丰富的政府部门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构建及投资项目的审批、建设流程,在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以及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提供公司股权架构搭建、并购重组、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等全流程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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