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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学习】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

日期: 2017-01-05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有序开展,2016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106]386号,以下简称《办法》)。


   2016年11月8日至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部署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阐述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目的。


  张述元指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这项改革,以更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为导向,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制度结合原来实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规范:


1、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及从宽幅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2、完善了相关诉讼程序(包括规范审前程序、明确不起诉程序、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3、强化了监督机制。


     杭州是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办法》的出台,不但有利于轻罪案件的处理,有利于被告人从轻从快的处置,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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